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四路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944908M。

法定代表人:王顺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