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四路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944908M。
法定代表人:王顺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