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4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49455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四路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9644908M。

法定代表人:王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宪,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883044。

原审被告:郭中坤,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宪,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883044。

原审被告:滕明位,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建筑公司)、原审被告郭中坤、原审被告滕明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兴顺建筑公司支付***超期服务费177960.75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兴顺建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属认定事实错误。***与业主方、监理方完成对涉案工程量的核对并完善工程签证手续,从而促使兴顺建筑公司与业主方完成结算办理,是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超期为兴顺建筑公司提供办理结算服务的事实客观存在,服务内容具体明确。***与兴顺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郭中坤的通话录音显示,直至2019年1月***在郭中坤安排下与业主方核对工程资料。且***提交的并经兴顺建筑公司认可的《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也体现了***提供服务的事实。3.在超期服务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兴顺建筑公司应当向***支付超期服务费177960.75元。***正常服务期为8个月,每月服务费14830.06元,超期服务12个月,应支付***超期服务费177960.75元。

兴顺建筑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兴顺建筑公司、郭中坤、滕明位连带支付***服务费17796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兴顺建筑公司、郭中坤、滕明位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9日,兴顺建筑公司与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施工合同》约定,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将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11﹟、12﹟、13﹟、14﹟、18﹟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施工承包给兴顺建筑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定总价1400万元,按实际结算为准;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前。2017年6月8日,郭中坤、滕明位作为案涉项目负责人代表兴顺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资料结算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的工程资料及结算编制,合同价款为最终结算审定价×0.9%;按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的合同工期外加6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乙方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合同约定的总费用均分服务费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乙方的职责:1.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整理工程竣工资料;2.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签证、整理结算资料及编制结算;3.工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并上报给建设方;4.如果甲方再另外增加工程项目,计费费率不变,服务周期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8月20日,***与兴顺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原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变化较大,需重新绘制工程竣工图纸,经兴顺建筑公司与***协商,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30000元服务费用。

同时查明,2017年8月26日,案涉工程完成实物移交。2017年12月14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8日,***将案涉工程土建、水电、单位工程竣工资料、质量保修书等移交给建设单位。2018年1月17日,***将工程结算资料、竣工结算书移交给建设单位。2019年1月21日,兴顺建筑公司与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3182278元。后,兴顺建筑公司向***支付了正常服务期内的费用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编制费用合计149341元。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施工合同》《工程资料结算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实物移交清单》《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工程资料移交清单》2份、《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与兴顺建筑公司均认可兴顺建筑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工程资料结算承包协议书》约定的正常服务期限内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编制费用合计149341元,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兴顺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超期服务费。依据***与兴顺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资料结算承包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资料及结算编制的服务周期为《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即2017年7月20日外加6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即正常服务期截止到2018年1月20日。依据***提交的《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工程资料移交清单》能够证实,***于2018年1月17日将案涉工程结算资料、竣工结算书移交给建设方即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因此,***编制并移交工程结算资料、竣工结算书的时间未超出***与兴顺建筑公司约定的正常服务期限。依据《工程资料结算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工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并上报给建设方即完成了工程资料及结算编制。***在本案中主张超期服务费的依据为在移交工程结算资料、竣工结算书后承担了大量的复核、图纸、工程签证资料的完善等工作,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上述工作内容不是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超期服务的事实及具体工作内容。***提交的电话通话录音,也不足以证实郭中坤作出对超期服务付款的意思表示。综上,***主张存在超期服务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要求兴顺建筑公司、郭中坤、滕明位支付超期服务费177960.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滕明位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原因在于,合同约定有“正常服务期限”,且约定“按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改造、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Ⅱ标段的合同工期外加6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但对何种事实为***服务期限的起算日及截止日没有明确约定或说明,对***服务内容包括办理签证、编制竣工资料、整理结算资料、编制结算书、配合业主完成结算审核内容,双方不持异议。在这些工作内容中,办理签证、编制竣工资料、整理结算资料、编制结算书,需要***集中时间办理,且其办理进度直接与兴顺建筑公司施工效果相关,而配合业主完成审核这一内容,一旦结算书提交业主,审核完成的时间受诸多主观因素影响,且该主观因素在业主一方,即使存在客观因素,也是业主办理结算人员与作为施工方结算人员***间的工作配合情况相关,与兴顺建筑公司关联度不大,为此该部分工作内容虽属于***的服务内容,但在兴顺建筑公司无法控制时间情况下,需要以业主方审核完毕作为***服务期限截止的标准,明显对兴顺建筑公司不公平。且从***自己的主张看,其实其对“正常工作期限”这一概念而对应的超期服务期间亦是模糊的,一审时***主张超期服务1年,二审审理中,***陈述业主方对结算审核完毕作为其服务截止日,正常服务期限为从签订《工程资料、结算承包协议书》之日起计算9个半月,超过该期间即为超期服务,按其陈述超期服务时间为10个半月,***陈述前后不一致。最后,在双方无争议的履约期间,***与兴顺建筑公司因原设计图纸的设计变化所造成的服务内容增加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兴顺建筑公司给***增加3万元人工工资,而就此部分服务内容的增加理应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期限”,相应的超期服务期限也应减少,而该部分应减少的期限亦难以衡量。故在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现***主张兴顺建筑公司应支付其超期服务费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金涛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蔡林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祥伟

书 记 员 谷梓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