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9068号
原告:广州赛亚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熙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1号18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广州赛亚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熙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广州赛亚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赛亚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赛亚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