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6)黔2727执369号
某甲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5)黔27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2548468.1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执行费:27884.68元
收款人:平塘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某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
zdqz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0854-862****
执行风险告知书
风险提示及权利告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若认为自己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有权向本院提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
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一)有权申请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回避。
(二)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如果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四)被执行人有权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一)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二)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请吃喝、送礼等贿赂。
(三)有义务按照法院依法指令的时限完成指令事项或行为。
(四)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
(五)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六)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将记入征信系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九)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承担执行费用。
(十一)生效的裁判文书将公开发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执行监督须知
(一)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二)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吃请受礼,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但不得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