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民特351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甲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