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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民特351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甲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