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5民初1126号
原告:赵某,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