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2075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四川惠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四川惠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成都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原告四川省某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