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23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北区奔牛会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南观村委西施房23号。
负责人:***,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上诉人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北区奔牛会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57.5元,由上诉人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