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04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程炉林,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龙城大道23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程炉林与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程炉林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炉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炉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8元,本院减半收取156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炉林负担。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