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59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张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489号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8380378M。
法定代表人:金寿明。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7535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财产保全费296元,由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8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华美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8月21日、同年8月23日、同年11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807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