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溧阳华能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81民初3773号 原告:溧阳华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街道泓口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505116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溧阳华能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溧阳华能检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19000元;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有***欠溧阳华能检测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元还款日期2016年8月31日前还清另4月1日前还2万欠款人:***身份证:家庭住址:燕山南苑二区九幢一号门三〇二室电话:136××××8282柬+8558899700992016年3月4日”。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作如下陈述:1、欠条上面的内容、签名及手印均系被告所为;2、原告为被告在柬埔寨承接的工程上提供无损检测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报酬为209000元,检测过程中,被告已支付90000元,剩余119000元经双方协商形成了本欠条;3、自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利息是合理、合法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报酬119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11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其计算时间、计算利率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华能检测有限公司承揽报酬计人民币119000元,并承担以11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