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休恩博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滨功执字第14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休恩博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韦伯豪家园6号楼1单元7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41室。 申请执行人北京休恩博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休恩博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31427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休恩博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31427元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不申请拍卖查封财产,除此之外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天津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休恩博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