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287号
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41号2层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L77K10。
法定代表人:黄靖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2层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341250R。
法定代表人:阚志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琴
人民陪审员 黄展键
人民陪审员 戴映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