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龙虎巷5号。

法定代表人陈双林。

被执行人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工业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和技术协议书于2020年2月21日解除;被告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345800元;驳回原告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1元(已减半),由被告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43.5元,原告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5元。因被执行人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苏A×××××长安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以上车辆在期限届满时,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4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58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30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苏A×××××长安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以上车辆在期限届满时,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4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58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