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宜秀执申字第000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庆华银支行**********0029019帐户存款480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庆华银支行**********0029019帐户存款4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