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岳民一初字第01503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雷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找其他单位另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