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岳民一初字第01503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雷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找其他单位另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