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97号 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