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97号
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