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03民初1383号之一
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辉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辉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伏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美红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