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维尤纳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维尤纳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81民催1号
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从志,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发的票号为31****51/22****83、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江苏某某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某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最后持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广明
审判员  苗 苗
审判员  陈都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明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