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79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167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865,208.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