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3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坨子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3)沪0116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