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36号之二
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坨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财产保全费670元,两项合计1,389元,由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