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36号
申请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坨子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6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叁金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