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33号
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福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福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57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