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7754号
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安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