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10312号
原告:深圳市粤阳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23E。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粤阳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粤阳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粤阳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景锋
书 记 员
徐程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