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2289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4421852Y。
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