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26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4421852Y。
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2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