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26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4421852Y。

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2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