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69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4421852Y。
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县游埠镇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3452572X5。
法定代表人:俞永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飞扬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鲁0982民初6931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衍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