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6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5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鹏程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虞辰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芬,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晓燕
审 判 员 顾洪青
审 判 员 汤立双
法官助理 许祖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