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方巨龙化工有限公司

1237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东方巨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1237号
原告: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152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肖凤筹,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梅,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星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永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展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