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美卡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0号大街300号1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9094018。
法定代表人:江忠勇。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美卡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2255.0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16457.5元,执行费328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9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19年8月21日、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
4、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9月4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6、因本院线下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2019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兴煌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
7、2019年11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财付通及支付宝内存款合计2609.51元;
8、2019年11月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为2000元。
9、2019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核查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10、2019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9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32255.0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15847.99元,执行费32887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执1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