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4017号
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凰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22244456。
法定代表人:冯浩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政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