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

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与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6民初4019号
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冯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风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旋风锯业”)与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科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旋风锯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货款3235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3月开始,原告黑旋风锯业向被告泰安科诺多次提供金属锯产品,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如有纠纷可向供货方法院起诉。截至2015年6月8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235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泰安科诺向原告购买货物,应当履行支付货物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供金属锯产品,原被告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发货、开具发票、支付货款进行业务往来,原告先后发货共计11次,并开具发票,货款共计148350元,收到货物后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16000元。尚欠货款3235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为被告提供产品,且有合同、发票在案佐证,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货后理应支付货款,故对尚欠的32350元被告泰安科诺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货款32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亓 飞
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
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