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慧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普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252号

申请人:山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9号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ELYB3W。

法定代表人:石杜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普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2788781U。

法定代表人:张维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26498A。

法定代表人:许胜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普安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普安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普安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申请人山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