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东营港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26498A。

法定代表人:许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裁定,终结了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2020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24日,本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案号为(2020)鲁05破20号,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