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执5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东营港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26498A。

法定代表人:许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款项76989388.4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267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1、2019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

2、2019年10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3辆,车牌号鲁E×××××、鲁E×××××、鲁E×××××,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3、2020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4、2020年4月10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其他公司并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

5、2020年4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6、2020年5月26日,本院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动产登记抵押信息。

7、2020年5月26日,到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因涉及多笔银行贷款担保且数额巨大,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邮寄《终本告知书》、《同意终本书面意见》各一份,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标的额79115561.12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经查询,仍找不到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异议,亦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