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5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东营港港城路以北、港西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26498A。
法定代表人:许胜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同意,按照评估价67043250元(详见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黄三角产权询字[2020]第099号司法网拍资产询价报告书),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东房权证北一路字第××号、00××06号房产及东国用(2008)第1-558号、东国用(2008)第1-561号、东国用(2008)第1-56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评估价67043250元拍卖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东房权证北一路字第××号、00××06号房产及东国用(2008)第1-558号、东国用(2008)第1-561号、东国用(2008)第1-56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