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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27民初1514号 原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被告李某、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日起支付原告木工工资30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左右,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将XXX工业地块建设项目厂房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具体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是涉案工程的内部承包人,系项目负责人。乙公司目前尚欠某甲公司相应的工程款未付。后徐某从某甲公司承包该工程的木工施工,双方经结算工程价款为989410元,已支付681410元,尚欠308000元。2024年4-5月该厂房已投入使用,2025年春节前夕,某甲公司承诺春节前夕将拖欠徐某带队的木工班组农民工工资共计308000元全部付清,然截至2025年2月27日,该建筑公司至今未付一分钱给木工班。 被告李某答辩称:公司未和本人结账,本人没能力付钱。 被告某甲公司答辩称:一、关于本案工程相关事实。本案工程项目原由乙公司发包给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施工,双方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后某建设公司将工程中土建工程承包给李某,安装工程承包给叶某,钢结构工程承包给严某。因某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拖延工程进度,乙公司、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7月2日签订解除协议,约定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设公司自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或合作方的结算。2023年7月3日,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接替作为施工单位,约定工期为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7月31日重新办妥。李某、叶某、严某为原施工班组延续的承包人并且参与某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磋商签订过程,因此某甲公司变更为施工单位后工程各部分仍由李某、叶某、严某以自负盈亏方式分别继续承包施工,某甲公司与李某、叶某、严某分别签订承包协议。2025年1月,审计单位分别针对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出具三份审计报告,分别由该三人作为经办人签字确认。其中李某承包的土建工程部分审计报告于2025年1月18日出具,审定价为11201789元,该金额为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包括某建设公司总包阶段及某甲公司总包阶段。在李某承包过程中,某甲公司与李某分期结算工程款。审计报告出具后,双方于2025年1月27日再次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某甲公司已结清李某全部工程款并且李某尚欠付某甲公司垫付款73558.05元。2025年1月27日结算后,某甲公司为李某土建工程另发生垫付253862.5元,累计垫付327420.55元,李某应偿还某甲公司。 二、徐某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徐某无权向某甲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根据某建设公司承包阶段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徐某早在2022年11月即出现在本案项目中。某甲公司在2023年7月3日才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变更为施工单位,与李某签订承包协议。徐某在某甲公司变更为施工单位之前即在本案项目中,直接说明其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徐某在起诉陈述,其明确知道李某为工程承包人,其与李某之间的内部关系与某甲公司无关。此外徐某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务分包以及劳务费用总额、余额的事实。综上,徐某本案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7月2日,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的关于淳安县XXX工业地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原权利义务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终止。2023年7月3日,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案涉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7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后,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土建班组李某作为承包人签订《企业内部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约定案涉项目由李某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施工,李某自负盈亏,某甲公司收取公司管理费。2022年9月左右,李某将案涉工程木工劳务部分交予徐某,徐某以包清工方式带领班组进场施工。2025年1月18日,案涉项目土建部分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1201789元。2025年1月23日,案涉劳务形成木工旭光电子工地结算单一份,就各部分款项合计989410元,预支681410元,剩余308000元,并有徐某、李某及施工员***签名捺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算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内部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审计报告、当事人陈述等加以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及庭审陈述,案涉项目土建部分由李某负责实际施工,李某将其中木工部分通过包清工方式交予徐某施工,结算单亦由李某签字确认,李某虽辩称其系代表某甲公司结算,但徐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包期间即已进场作业,现无证据证明李某在缔约初始已向徐某披露某甲公司身份,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李某的行为属于履职行为,且结算单未区分某建设公司、某甲公司承包期间的施工范围及工程量,故徐某要求某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2025年3月6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款项30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3月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2060元; 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