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9032号
原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9月5日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