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保139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何军。
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申请人**,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2017)陕0103执保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万元(户名: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航天城支行;账号:103639250230),现申请人请求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5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户名: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航天城支行;账号:10363925023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护军
执行员  姚立军
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