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20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甘州。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万家墩村四社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MA74B4TW0G。
法定代表人:吴坤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 判 员 马国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宁
书 记 员 康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