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娄星区光辉建筑器材经营部与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6369号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光辉建筑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黄泥小区。
经营者:曾光强,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源,娄底市娄星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钢城西路黄泥塘街道高溪社区旁。
法定代表人:毛光长,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光辉建筑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光辉建筑器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光辉建筑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光辉建筑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永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爱平
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