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02民初4204号
申请人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双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晖,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市钢城西路路。
法定代表人毛光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周天林自愿以其位于娄星区涟钢大市场0015幢14室(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娄底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周天林提供的位于娄星区涟钢大市场0015幢××室(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