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58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运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运达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