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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郑州绿水青山林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牟县林木种子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6589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郭永彬,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更,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述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绿水青山林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中牟县建设路北段7号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6AMPF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牟县林木种子站,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北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2274253209XJ。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站长。 被告:***,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郭永彬、***、***、**更、***、***、***、***诉被告郑州绿水青山林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牟县林木种子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永彬、***、***、**更、***、***、***、***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彬、***、***、**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永彬、***、***、**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郭永彬、***、***、**更、***、***、***、***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