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310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山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