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知民初151号
原告:湖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油岗工业园明珠路6号。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11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