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某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初243号之一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星爵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人民东路龙城市场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华乐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星爵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岱芳
人民陪审员 陈 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